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徐金輝 范質惠)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1998年出生的被告人劉某某,因容留十七歲好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楊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該案現已生效。
2023年,被告人劉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某KTV某包廂內,容留未成年人歐某某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4年,劉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場所的行為。一次容留多人、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為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等,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一定要樹立正確的三觀,提高分辨能力,謹慎結交朋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